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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3313-2009
Electrical equipment of industrial machines -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 Emission limits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机械电气、电子设备及控制系统(以下可简称“设备”)的电磁兼容发射限值。本标准适用的工业机械电气、电子设备及控制系统或电气(电子设备)及控制系统的部件,其额定供电电压不超过AC1000V或DC1500V,额定频率不超过200Hz。 已有相关的专用产品或产品类电磁兼容(EMC)发射标准的,产品标准或产品类标准在各方面将优先于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的电磁发射限值及测量方法反映了基本的电磁兼容性要求,经过选择能保证在工业场所正常工作的设备所产生的电磁骚扰不会妨碍其他设备正常工作。 本标准对所考虑的每种端口都规定了试验要求。 注1:当设备在距离无线电或电视接收机接收天线30m内使用时,本标准规定限值可能无法充分保护它们免受干扰。 注2:在特殊情况下,但如有高灵敏度装置在附近使用时,为避免对其产生干扰,可能需对设备采用附加的衰减措施,以便进一步把电磁发射减小到比规定限值更低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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